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8號債權人綠寶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洪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麗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彭麗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釋明彭麗存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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