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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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10號聲請人 李麗卿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高惟岳關懷慈善基金會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財團法人城邦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高惟岳關懷慈善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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