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告 鄭潔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