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曉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曉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98號、第419號、第5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18日確定,至108年9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98號、第419號、第5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9月18日確定,至108年9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被告供稱係供其施用之毒品(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03143號卷第20頁、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00196號卷第6頁反面),而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被告供稱係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03143號卷第20頁正反面),而送請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吸食器本身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吸食器,被告供稱係男友 劉有達 所有,其擅自拿取使用等語(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頁反面、106年度毒偵字第398號卷第8頁反面),該物既非被告所有,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電子磅秤,被告亦供稱係男友劉有達所有(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00196號卷第6頁反面),且無證據可證與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有何關連,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驗餘淨重│鑑驗書│搜索扣押筆│保管字號│││││││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甲基安非他│檢出第二級毒│0.0936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中市警二分│106年度安保│││命1包│品甲基安非他││106年2月6日草療鑑字│偵字第1060│字第382號││││命成分││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003143號卷││├──┼─────┼──────┼─────┤(見臺中地檢署106年│第8頁├──────┤│2│甲基安非他│檢出第二級毒│0.0905公克│度毒偵字第540號卷第││106年度安保│││命1包│品甲基安非他││20頁)││字第382號││││命成分│││││├──┼─────┼──────┼─────┤│├──────┤│3│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無│││106年度保管││││品甲基安非他││││字第1098號││││命成分│││││├──┼─────┼──────┼─────┼──────────┼─────┼──────┤│4│甲基安非他│檢出第二級毒│0.1882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中市警五分│106年度安保│││命1包│品甲基安非他││106年1月17日草療鑑字│偵字第1060│字第233號││││命成分││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000196號卷│││││││(見臺中地檢署106年│第13頁│││││││度毒偵字第398號卷第││││││││13頁)│││├──┼─────┼──────┼─────┼──────────┤├──────┤│5│安非他命吸│檢出被告之│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6││106年度保管│││食器1組│DNA││年3月8日中市警鑑字第││字第744號││││││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臺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98號卷第││││││││16頁)│││├──┼─────┼──────┼─────┼──────────┤│││6│電子磅秤1│無│無│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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