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原告 王招治 即雅頓石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被告 金保國 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姚筑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關被告主張瑕疵部分有通知證人 張崇益 到庭說明之必要,並請原告及負責與張崇益聯繫之人到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