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麗瓊
廖年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廖麗瓊及廖年舫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標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故請求遺產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起訴時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4,803元(3,659,212×2/8=914,803),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用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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