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莊美娥 被告 蔡耀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法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