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原告 陳淑瑾 原告 陳德意 原告 林信一 原告 王瑞養 原告 王志福 原告 王俊民 原告 王李蝦 (法定代理人 王濕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 楊明山 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號居臺中市○○區○○○街○○號2樓被告 周惠翼 男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段○○○號被告 蔡文惠 女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段○○○巷○○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735號、105年度易字第6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部分被告3人被訴詐欺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3人均無罪在案(詳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35號、105年度易字第627號刑事判決),爰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依法併予駁回。若有訴訟費用,亦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