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上訴人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上訴人與 王招治 即雅頓石材工程行因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