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華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華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
5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