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倫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80號),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張凱倫「現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張凱倫「現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之記載,依全案卷證資料與原裁定之本旨,應為「現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之誤載。依前項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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