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