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