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5號原告 劉瑞卿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劉瑞卿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其主張侵害行為發生地係在其執業場所(即嘉義縣布袋鎮),另被告機關所在地則在臺北市,均非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之一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