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上列原告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貳拾捌元。
理由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1,692元,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予更正。原告原繳納裁判費11萬2,320元,有收據在卷可憑,其溢繳之裁判費10萬628元,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吳定亞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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