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
樓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95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如附件)。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沒收物品│數量│├───┼─────────────────────┼───┤│一│打卡鐘│壹台│├───┼─────────────────────┼───┤│二│打卡表(出勤表)│拾肆張│├───┼─────────────────────┼───┤│三│針孔攝影鏡頭│肆個│├───┼─────────────────────┼───┤│四│錄影帶│柒捲│├───┼─────────────────────┼───┤│五│色情小廣告印章│壹枚│├───┼─────────────────────┼───┤│六│事業家印章│壹枚│├───┼─────────────────────┼───┤│七│簽帳單(世界之友、帳號:000000000)│拾柒張│├───┼─────────────────────┼───┤│八│簽帳單(世界之友、帳號000000000000)│拾壹張│├───┼─────────────────────┼───┤│九│簽帳單(好來屋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伍張│├───┼─────────────────────┼───┤│十│簽帳單(帳號:0000000000號)│拾玖張│├───┼─────────────────────┼───┤│十一│員工輪休(輪班)表│肆張│├───┼─────────────────────┼───┤│十二│6月份早晚班營業表│貳張│├───┼─────────────────────┼───┤│十三│NOKIA牌6150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壹支│├───┼─────────────────────┼───┤│十四│消費明細表│柒張│├───┼─────────────────────┼───┤│十五│色情小廣告│柒仟貳││││佰叁拾││││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