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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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賭博案件,於被告經本院緝獲時,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現金後,而被告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再次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