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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