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債權人 陳聰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志豪徐李秋香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因依其陳報狀繼承人已辦理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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