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正元
王春鳳 被告 李瑞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麗文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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