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43號聲請人 顧峻 即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林郁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四樓)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林郁昕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5日向本院呈報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5日以新院千民政101司司87字第14698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1年10月12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1年11月7日以新院千民政101司司146字第25047號函准予備查,除提出上開資料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87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46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林郁昕(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四樓)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