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聲請人 林宏宗 相對人 李文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於西元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作成之(2010)明民一初字第0297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
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經安徽省明光市
人民法院於西元2010年12月6日以(2010)明民一初字第0297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法聲請認可該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西元2010年12月6日(2010)明民一初字第0297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安徽省滁州市皖東公證處西元2012年
9月27日(2012)皖滁東公證字第4475號、第4476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民國101年10月31日(101)核字第089025號、第089027號證明各1份為證。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
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上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各1份在卷可佐,堪信上開民事判決書及公證書為真正。又上開判決內容係以:原、被告(即分別為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認識時間很短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感情基礎明顯較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缺少夫妻間應該具有的相互溝通和相互理解,沒有培養起來較深厚或者較正常的夫妻感情,並且自雙方於2008年9月份分離後,相互聯繫很少、長期保持分居狀態,在此種狀況下,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本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或者根本就未培養起來夫妻感情,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而上開離婚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規定,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從而,上開大陸地區之判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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