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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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消債補字第5號聲請人 蔡元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清算程序暨免責或不免責有關,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g2;附表一:
┌───────────────────────────┐│㈠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㈡財產增減變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