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雅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 張雅慧 前於民國89年11月1日邀同債務人張雅卿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消費,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之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