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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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慧瑛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繼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婚字第29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51條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張金柱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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