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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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 律師被告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