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43,883元(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即97年度執字第99533號參與分配表次序3、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併案執行費,及次序5永豐商業銀行併案執行費優先分配與原告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