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乙○○○原告與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後原告因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之調解費1,0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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