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文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犯罪日期│97年10月20日│98年1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5110號│1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7年度壢交簡字第││實││3284號│535號││審├──┼─────────┼─────────┤││判決│97年11月21日│98年3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8年4月6日│98年4月27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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