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89號原告高雄市小港區民有第一市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振福 律師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2,222,8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