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李秀花
被 告 林泳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民國110年7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8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