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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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4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林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199元,及其中49,009元自95
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前開債權
經大眾銀行讓與予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經普羅米斯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銀行大眾Mu
ch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
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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