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81號

聲請人 陳真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麗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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