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1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