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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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慶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2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