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華選任辯護人吳昀陞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國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柒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6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7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7年7月20日屆滿,而本院於107年7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