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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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理由欄僅記載:「事前已告知,但其仍犯案,無法原諒,要求賠償」等語。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載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依據)及原因事實,致無從特定本件訴訟標的究竟為何,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訴訟標的與相關損害範圍之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