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葵選任辯護人蕭宗民律師
楊孟凡律師被告 鍾孟澄
黃佳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
853、2400、4540、1055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