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原名周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