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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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39號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冠偉 因105年訴字第32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