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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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080號聲請人 李啓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啓聰之胞弟 李啓賢 因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因急性小腦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李啓賢為受監護宣告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啓賢之監護人、關係人 李林秀蘭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件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之胞弟即相對人李啓賢業已於106年1月15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