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解約返還契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上訴人即被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婉 上訴人即被告 王思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建州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解約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000000+55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