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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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解約返還契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上訴人即被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婉 上訴人即被告 王思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建州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解約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000000+55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