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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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齊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仙萱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