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上訴人杏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被上訴人美加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金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佰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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