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宜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宜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宜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11年10月28日、111年11月10日111年11月10日前10日至111年11月10日111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06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9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12月5日112年1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9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8日113年1月2日113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56號(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1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952號)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3次)有期徒刑7年9月(2次)犯罪日期111年9月21日111年9月26日、111年10月7日、111年11月2日111年9月28日、111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5日112年12月5日112年1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2日113年1月2日113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1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952號)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4日111年10月2日111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5日113年7月19日113年7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2日113年8月15日【(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113年8月15日【(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38號(編號8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1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952號)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2次)有期徒刑5年2月(2次)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1日、111年10月12日111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19日113年7月19日113年7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15日【(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113年8月15日【(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113年8月15日【(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38號(編號8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