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建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書亦無聲請就此部分定刑),亦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12年7月23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2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9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92號113年度易字第588號113年度中交簡字第558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14日113年3月25日113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92號113年度易字第588號113年度中交簡字第5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16日113年4月23日11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否均否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8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7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11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972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9月29日113年1月18日112年10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55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636號113年度易字第1969號113年度易字第2559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30日113年7月15日113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636號113年度易字第1969號113年度易字第25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8日113年8月15日113年9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否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8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8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59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9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