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春長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釋明編號二具體明確之手續費計算方式(應以年利率表示),該裁定於98年5月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聲請向相對人請求手續費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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