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 吳英民 即巨亨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英民即巨亨企業社於民國95年6月23日簽發,經第三人勁冠科技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予聲請人之支票一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000元,經聲請人於票載發票日向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新竹分行提示,竟因存款不足未獲付款,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嗣相對人吳英民於95年10月1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債務,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上開票款,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由相對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240│建│││4488.05│26/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市柯仔湳│新竹市茄│住家用、│2│││││││││││2│陽台│2│平│全部│共用部│││6│32巷13弄5號3│苳段240│鋼筋混凝│2│││││││││││2││.│方││分:茄│││2│樓│地號│土造、4│.│││││││││││.││7│公││苳段60││││││層│3│││││││││││3│││尺││5建號│││││││2│││││││││││2│││││;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