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2日(聲請人於聲請狀誤載為81年6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20日起至132年10月1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契約所約定計算,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約定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一年及第二年加百分之1.37計算計為年利率百分之2.8,第三年及第四年加百分之1.92計算計為年利百分之3.35,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按上述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6個月內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6年12月23日起即逾欠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主檔查詢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3月4日新院雲民倫97拍86字第423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641│建│││392.00│1181/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騎│夾│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樓│層│廊││││││││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商業用、│9│1│4│8││││││││1│平台│1│平│全部│共用部│││1│三民路16號│北市豆子│鋼筋混凝│0│8│1│.││││││││5││9│方││分:豆│││0││埔段641│土造、5│.│.│.│3││││││││8││.│公││子埔段│││0││地號│層│5│0│3│2││││││││.││9│尺││3117建│││││││3│6│5│││││││││2││0│││號;權││││││││││││││││││6│││││利範圍│││││││││││││││││││││││:1000│││││││││││││││││││││││分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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