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並於本案偵查及審理中仍多次涉犯加重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庭訊時當庭予以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對被告進行審判程序,被告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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